一、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用船舶(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,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,水上浮动设施等)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
二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工作,督促船舶的所有人及作业人员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,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农用船舶在营运中的违章行为。
三、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,保险等有关手续,做到村内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活动,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,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组织制定“村民安全公约”。集会,节假日期间,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,制止船舶非法运营,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。
四、农用渡口(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,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,船舶等的停靠点)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。
五、凡我市农用船舶,都必须经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合格后,在农业局登记备案,统一编号并标注“荥阳农用,严禁载客”字样后,方可从事营运。
六、市农业局不定期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,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,应当责令立即排除;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,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;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,经检查合格,方可恢复使用。
七、船舶所有者和作业人员必须保证其船舶的安全性能,并办理必备的证照。
八、农用船舶在汛期晚间或遭遇风浪时禁止行驶;农用船舶、浮动设施遇险,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;若船舶、浮动设施发生碰撞事故,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积极救助遇险方,不得逃逸,或置之不理。
九、船舶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的,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;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。
十、对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,违反有关法律,法规和规章,造成重、特大事故或者导致公共财产,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十一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特此通告 荥阳市人民政府
二O 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
二O 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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